尊敬的开发区用热户:
依据《关于调整经开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津开发改发【2023】11号)文件,现将供热相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1、集中供热价格(不含工业建筑)参照天津市标准执行(相关标准文件详见附件);
2、集中供热期原则上与天津市供热期保持一致;
3、请您携带房产证、业主身份证(代办人另需携带业主本人签字的委托证明及代办人身份证)至泰达供热服务中心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附件: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调整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3]1135号)
《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8]285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10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