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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4-05-10 11:25:42

供热收费标准

 

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1092号)》、《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8〕285号)》、《关于调整开发区热力价格的通知(津开价〔2008〕12号)》、《关于调整我区非居民计量采暖价格的通知(津开发改〔2012〕34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调整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23〕1135号)》、《关于调整经开区蒸汽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开发改发〔2023〕1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供热收费事宜告知如下:

一、供热时间

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如遇气温出现特殊低温情况,按市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

二、交费时间

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按日累计,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

三、用热价格

居民住宅采暖费(面积计费)=25(元/㎡)×供热计费面积(㎡)

居民住宅采暖费(热计量计费)=7.5(元/㎡)×供热计费面积(㎡)+0.13(元/KWh)×实际耗热量(KWh)。

非居民(公建)采暖费(面积计费)=40(元/㎡)×供热计费面积(㎡)。

非居民(公建)采暖费(热计量计费)=12(元/㎡)×供热计费面积(㎡)+70元/吉焦×用热量(GJ)。

非居民(工业)采暖费(面积计费)=9.35/元/㎡/月×供热计费面积(㎡)

非居民(工业)采暖费(热计量一部制)=103元/吉焦×用热量(GJ)。

非居民(工业)采暖费(热计量二部制)=33.5元/ KWh×换热器容量+62元/吉焦×用热量(GJ)。

四、热能损耗补偿费

暂定用热期间,每个采暖期热能损耗费补偿费收取标准为面积热费的20%。

五、蒸汽价格

1.工业生产、商业、办公等用蒸汽292元/吨(用汽压力≤0.7MPa(表压));用汽压力上限值高于0.7 MPa (表压),则每提高0.1MPa,蒸汽价格在当时价格基础上上调5% 。

2.用户应自建与我公司冷凝水回收系统相匹配的冷凝水回收装置,回收水质应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蒸汽冷凝水回收率不低于60%,当冷凝水回收率低于60%,对于未达到回收标准的差量,我方有权按10元/吨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作为对我公司的补偿,即(蒸汽用量*60%-蒸汽冷凝水实际回收量)*10。

3.因公共系统原因或用户冷凝水在生产过程中被有害物质污染不宜回收的,用户应采取措施循环利用冷凝水热量。因用户原因冷凝水不宜回收的,则用户应在蒸汽计量价格基础上增加10元/吨,向甲方支付蒸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