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暖费收费标准
1、集中采暖费
居民 采暖面积*25元/平方米/采暖期(采暖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用户热费=12.5元/平方米×计费面积+0.091元/千瓦时(kwh)×用热量;
非居民采暖(按采暖面积)46.75元/平方米/采暖期(采暖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非居民(两部制计量价格)基本热价33.5元/KW·月,计量热价62元/吉焦;
无法执行两部制热价的非居民计量用户,计量热价为103元/吉焦。
2、热能损耗补偿费
按每个采暖期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采暖热价的20%。
3、蒸汽价格
工业生产、商业、办公等用蒸汽204元/吨(用汽压力≤0.7MPa(表压)));
用汽压力上限值高于0.7 MPa (表压),则每提高0.1MPa,蒸汽价格在当时价格基础上上调5% 。
二、正常缴费时间
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 。